所以,越轨不是行为本身的某种属性,而是在互动的过程中产生的某种结果,是一种社会标准。行动本身所处的文化环境对其属性的界定,具有直接影响。在不同的社会、不同的文化和不同的时代,因性规范的不同,对其行为属性的界定不同。另外,行为的越轨的层次与行动主体自身的身份密切相关。比如卖淫,是否处于婚姻中,其越轨带来的伤害就有差异。
伦理标准是看性行为是否合乎道德。应该怎样决定一次具体的性行为是否符合道德的呢?判断道德的原则又是什么呢?最极端的传统观点认为,只有目的在于传宗接代的性行为才是道德上可接受的;标准的传统观点认为,只有婚姻关系之内的性行为才是道德的,凡是婚外的性行为在道德上一律是错误的;温和的传统观点则接受承诺结婚的婚前性行为,有人称之为“结婚仪式前的性行为”。自由主义对性道德的认识有两种观点,一种是认为性行为只要不涉及欺骗、利用、强迫等违反一般道德要求的情况,都是可以接受的,只要遵循自愿原则的性行为就是道德的;另一种观点是爱情高于一切,建立在爱情基础的上性行为,在道德上就是可以接受的。事实上,即使仅从道德角度来看,道德标准也很有可能导致其反面。例如,否认了性行为爱情和快乐的目的,这样的极端的传统观点显然是不合理的;标准的和温和的传统观点,否认了婚前同居,即没有承诺结婚时的性行为的道德性。自由主义的遵循自愿原则的性道德,将没有欺骗、利用和胁迫的乱伦也划入道德的领地,这是有失偏颇的;自由主义爱情至上的性道德,认为有爱情的婚外性行为,也是道德的。这种观点无视性伦理的根本原则——伤害原则,婚外性行为的发生,无论其是否有爱情,对婚姻中的另一方来说,都是有伤害的,尽管这种伤害在没有事发时,表面上是不存在的,是潜在的。但潜在的伤害,随着婚外情的败露,随时会演变成现实的显在的伤害。可见,爱情至上的性道德,同样是有缺欠的。